中评协[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
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
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
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
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册并取得中评协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的执业会员。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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