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6号)和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债务化解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要用两年时间对审计部门核定的债务金额予以化解,其中2008年化解任务不低于50%.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债务数额、构成、成因等,制定具体化解债务方案,努力化解历史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切实减轻教育事业发展的“包袱”。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以及工程业主的欠款。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商业化原则为基础,鼓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或实行挂账停息、债务豁免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向个人借款或工程垫款等形成的债务,当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各地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于过去已支付的高息部分,要冲抵本金。 二、积极筹措化解债务资金。各县区要按照中央、省“先清理后化解、先化解后奖补”的原则,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一是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二是通过盘活学校的闲置资产化解债务;三是加快化解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 三、确保债务化解规范运行。一是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它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按项目逐个清偿,清偿后销号,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四、坚决防止发生新的债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禁举债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新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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