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
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明确征纳双方
法律责任,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主动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纳税人为了错开集中休息时间,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休息改在一周之内其他一天休息的,也应视同公休假日。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或当期无应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当期没有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第四条纳税申报事宜应集中在办税服务厅进行,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申报,提倡使用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地税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写一个回寄信封,并汇寄应纳税款。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同时将完税凭证及
其他涉税资料寄回纳税人。 (三)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地税机关。 邮寄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电子申报方式的采用,须报经省级地方
税务机关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
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
合同、协议书;(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六)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
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含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八条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应进行严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