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7]3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
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局。 附:1、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2、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
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依法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的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05万元(含0.05万元)以上;(三)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四)各级地税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
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
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进行
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损失列支及
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一)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二)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05万元以下的;(三)各级地税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营业收入账、营业费用账、商品(材料)购入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应税所得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依法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登记簿等,地税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 第六条复式帐中现金日记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明细分类帐和
其他必要的辅助性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用式或订本式。 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地税机关审验盖章。属于应征印花税的种类帐簿,应按规定交纳
印花税。 第八条建帐户必须按
会计制度和
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损毁、挖补、伪造。 第九条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报表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
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7日内报出,年度
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