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
宣传、贯彻执行
工作。 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
资源税的
征收管理,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它收购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
资源税。 第四条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矿产品,凡在结算货款时能够提供开采、生产地
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且销售数量等于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属于已税矿产品,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对其提供的证明单进行审核,并收取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存档备查。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税额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 2、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购数量×单位税额第七条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应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如实完整地填写《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簿》(表样附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外出收购应税矿产品而未按规定在收购地缴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回所在地应予补缴。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在税务机关确定的解缴税款期限内报解代扣资源税。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资源税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十三条《安徽省矿产品
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表样附后)一式叁联:第一联,留存联,由
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联,矿产品外销时,由纳税人交购货方作为已税证明;第三联,备查联,由销售者自留。《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资源税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