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劳社秘(2007)14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宿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执行四类标准:4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执行四类标准:5.00元/小时;各县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执行六类标准: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执行六类标准:4.2元/小时。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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