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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作者:鞍山市人… 文章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0
发文单位:鞍山市民政府 文    号:鞍山市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业经2006年12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06年12月30日

鞍山市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16件鞍山市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鞍政发[1992]64号)

  2、鞍山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3、鞍山市城建监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8号)

  4、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5、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6、鞍山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7、鞍山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8、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9、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10、鞍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

  11、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12、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13、关于加强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

  14、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

  15、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16、鞍山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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