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鞍政发〔2003〕27号
内 容:
关于建立街(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政发〔200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为推动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千山区各镇建立街(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街(镇)、社区范围
城区35个街道办事处(铁东区13个、铁西区10个、立山区8个、千山区2个、鞍山高新区2个)、立山区1个镇、千山区8个镇及城区所有社区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街(镇)工作机构名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工作机构名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本县(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在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二、编制和经费
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属街(镇)正式事业编制,行政上隶属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属非正式编制,受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领导。
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定编制3—6人,具体是:铁东区新兴办事处、立山区沙河办事处和沙河镇、千山区2个街道办事处、8个镇和鞍山高新区2个街道办事处每街镇定编3人,其中内部调剂2人,新增1人;铁东区其余12个办事处、铁西区10个办事处每街定编5人,其中,内部调剂3人,新增2人;立山区其余7个办事处每街定编6人,其中,内部调剂3人,新增3人。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可按每站2人配备,不设编,居委会主任兼职1人,增加1人,增加人员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聘任。
新增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社区聘用人员实行工资补贴。街(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由各区负担,区财政确有困难的,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各街(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开支和各项保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编制及所需经费由本县(市)政府确定和安排。
三、工作职能
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承担《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扶贫帮困救济工作。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要掌握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四、人员来源及选聘办法
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市编办下达编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部门提出人员录用标准及录用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考试、考核,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核定工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制定。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在管区范围内选聘责任心强、思想进步的人员担任,整个工作应在九月底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街(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设工作是实施促进就业和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街(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六到位”即: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场地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同时,要做好三个衔接,即: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与街道社区其他便民利民业务衔接、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实现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社会化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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