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鞍政办发〔2004〕28号
内 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全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进一步在全市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对全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鞍山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在城区内各公园、动物园、游乐园和千山风景区游览,免收门票(园内、区内收费除外)。
(二)免费使用市区内公共厕所(包括公园内厕所)。
(三)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包括中小客车),按0.5元购票。
(四)在市、区卫生局所属医院就医(70周岁以上的鞍钢退休职工在鞍钢所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急诊挂号费),通过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可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收款、住院。
(五)老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如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各级法院要优先受理;经济上确实困难者,诉讼费可减缓免;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实行登门法律服务。
(六)免费参观市、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
(七)在市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票入场。
(八)对孤寡老人和特困老人,市、区房管所实行专人包片定期为其检查维修房屋。
(九)全市各商店、理发店、浴池及综合修理部等服务行业,要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
二、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人免征“新增农业税及附加”,不承担出资义务,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对纳入低保对象的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营养补助费50元,补助到本人去世的下一月为止。由财政部门拨给老龄工作部门管理发放。
四、百岁以上老人(含100周岁)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每人每月补助营养补助费150元,到本人去世的下一月为止。补助资金由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财政部门拨给老龄工作部门管理发放。
(二)县、(市)、区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其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九九”敬老日期间,市、县(市)区领导对其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日。
(四)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负责为其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书》。
五、《鞍山市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工作由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负责。凡居住在鞍山市城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由本人或亲属持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居委会申领。
六、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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