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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作者:辽宁省鞍… 文章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11:22:03

 

文  号:鞍政办发〔2004〕2号
标  题: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府办公厅


内  容:

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鞍政办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供暖收费体制改革政策,确保供暖收费体制改革工作稳步实施,顺利推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0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勤人员的工龄按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工人的工龄计算到退休之日。实际连续工龄满25年的,从次月起采暖费补贴系数按1计算;实际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采暖费补贴系数按0.71计算。
  二、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
  居住部队房区且部队未发房产证的,可凭部队证明,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
  三、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其采暖费补贴;对符合《补贴办法》中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中所列5种情况之一的,增加补贴系数0.71。
  四、退休职工遗孀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子女且由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发给生活救济费的,其住房采暖费补贴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1号)中“低保对象”的补贴办法执行。
  五、烈士、工亡职工遗孀(未再婚)的采暖费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和遗孀所在单位共同给予补贴。对于烈士、工亡职工按其生前职务(职称)比照在职职工计发采暖费补贴。
  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属于现役军人或生前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遗孀所在单位按照遗孀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计发采暖费补贴。若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且居住暖气房的,其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遗孀无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85%。
  2.遗孀有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42.5%。
  六、具有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按照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七、由鞍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人员的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统一鉴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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