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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作者:辽宁省鞍… 文章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11:23:18

 

文  号:鞍政办发〔2005〕67号
标  题: 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府办公厅


内  容: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鞍山市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辽劳社批〔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工作分两年进行,即: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二、企业缴费比例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率等有力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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