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鞍政办发〔2005〕67号
内 容: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鞍山市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辽劳社批〔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工作分两年进行,即: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二、企业缴费比例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率等有力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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