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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鞍政办发… 文章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发文单位: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鞍政办发〔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4-4 执行日期:2007-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节日期间生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辽宁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9日至30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电力、旅游、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铁路道口、森林防火等。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情况;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治理情况;各类事故处理、结案情况;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情况;节日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我市成立鞍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市长谷春立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柳广君、市政府副秘书长唐吉凯、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李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质监局、旅游局、文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建委、城建局、林业局、公用事业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委、消防局、鞍山供电公司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十个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

  1.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2.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

  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

  4.道路交通及铁路道口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用事业局。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建委,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质监局。

  6.旅游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旅游局,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质监局。

  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消防局,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文化局、交通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委、公用事业局。

  8.电力生产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质监局、消防局、鞍山供电公司。

  9.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质监局、消防局。

  10.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组。牵头单位:市林业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城建局。

  四、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9日至18日,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各县(市)区进行集中检查。

  第二阶段:4月19日至25日,积极做好迎接省安全生产督查组来鞍督查工作。同时,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4月26日至30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及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特点制定自查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组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各专项检查组牵头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特点,制定详实的检查工作方案,协调落实参检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和本组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本次检查要坚持企业自查和各县(市)区集中检查为主,切实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坚决防止走过场。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严格检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特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三)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做到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各专项检查组要在听取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汇报的同时,深入现场抽查3到5个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跟踪监察,对在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徇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中省直企业要对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于4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涂平,联系电话:5892201)。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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