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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危房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辽宁省鞍… 文章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0 5:58:20

 

文  号:鞍政办发〔2005〕131号
标  题: 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危房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府办公厅


内  容:

关于加快城市危房改造有关事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危房改造工作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05〕34号)精神,现对我市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危房的界定:根据我市住宅现状,确定1976年以前建设的C级房屋和D级房屋为危房。C、D级房屋,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房产部门认定。

二、凡列入危房改造统一规划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楼用地,可视情况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三、危房改造项目的测算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开发办负责。

四、对经测算有收益的危房改造项目,要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对测算确定亏损的危房改造项目,市房产局所属的危房(含企业弃管危房)由市房产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鞍钢及其他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危房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房产局委托危房所在的城区政府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五、将经测算确定亏损的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全市经济适用房计划,土地实行行政划拨。除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纳税外,其他行政收费享受棚户区改造减免政策。

六、危房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危房改造的低保户安置政策比照棚户区改造的低保户安置政策执行。

七、危房改造项目规划为高层住宅楼的,十二层以上(不含十二层)的建筑面积,免交土地出让金,不作为行政性收费的计算基数。

八、危房改造项目的高层住宅楼还建的回迁房,还建使用面积不少于多层住宅楼应还建的使用面积。

九、危房改造项目根据规划要求,应实现软硬覆盖,配套设置齐全。“一站四室”、物业管理用房和居委会用房,要根据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如拆迁原有“一站四室”,应按规定还建。

十、危房改造项目中执行的房改售房政策为:原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在房屋拆迁前,要按《关于印发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6〕24号)规定办理房改住房手续;原可售公有住房仍按动迁时房改售房政策办理。收取的房改售房款在按规定提存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要专项存储,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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