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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5:04:43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经济
合同
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抚顺市
经济
合同
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
民政
府另行制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印制、销售经济
合同
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
合同
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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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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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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