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发〔2005〕12号
抚顺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
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
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
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并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增强全民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
工作目标、原则
认真落实
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
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按照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
煤炭、铁矿、金矿、菱镁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我市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违法采矿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规模较小、资源枯竭、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严重浪费资源的小矿山得到全面有效的治理,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山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
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坚持珍惜和保护资源的原则,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
宣传教育与惩治并重的原则。
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并开采、越界勘查并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市、县(区)政府
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全市所有的勘查项目和采矿企业进行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或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采矿的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勘查许可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越界勘查并开采的,由
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
行政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
公安机关停止火工器材和化学药剂的供应,电业部门停止供电,各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乡(镇)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照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县(区)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追究县(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市、县(区)政府
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认真登记,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
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并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三)坚决关闭破坏和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市、县(区)环保部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
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森林植被、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
林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四)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建造的尾矿库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和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安全
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回采率不达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查处,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黑恶势力。
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依法严惩。工商部门依法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储量消耗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和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
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权市场。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二)整合矿山企业,彻底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
抚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调整矿山企业布局,引导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合资入股、联合经营和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要集中对市区和新宾满族自治县的
煤炭资源、清原满族自治县的金矿资源、抚顺县的铁矿和菱镁资源、东洲区的铁矿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对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有效控制我市矿山企业总量,彻底扭转矿山企业小、散、乱的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在全市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责任制,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动态监测,实施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监管矿产资源的开发。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矿山企业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快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立法
工作,健全和完善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对不按要求上报地质环境情况的矿山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年检。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安排
按照市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市政府将
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矿山及非法采矿多发地进行综合整治,并不定期对各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整顿和规范
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
宣传工作,在全市营造全面整治非法采矿、打击违法犯罪的舆论氛围。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做好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工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
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并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按照《
抚顺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认真解决本地区矿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要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进行自查自纠,对本辖区内的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
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
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新立勘查、采矿审批手续。在此基础上,向省政府报告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情况。
五、
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市政府决定成立此项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孟凌斌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关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立生、市
林业局局长孙万昌担任。成员单位有市
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监察局、经委、
公安局、
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
煤炭工业管理局、水务局、
林业局、检察院、法院、电力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
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协调
工作。
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要加大
宣传力度,为整顿和规范
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抚顺市人
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及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参与意识。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到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厉查处我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点案件,把整顿和规范
工作抓实抓好。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整顿和规范
工作的质量,坚决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过筛子,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探索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总体规划、宏观调控、联合执法、日常监督管理、动态监测、目标考核、年度报告和年检制度等各项制约机制,对矿权人综合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
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