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
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抚顺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划》,切实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性文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依法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范围。其中,“地下防护空间规划”由市人防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组织落实并监督、指导;“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落实;“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三非防护空间结合规划”由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把关和
组织落实。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人防办要依据《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
组织落实。
三、市发改委、建委、
房产局、规划局、国土局、人防办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在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未经审核批准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上民用
建筑项目和地下工程项目,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或所建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验收,不能发产权证。
四、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集体及个体投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投资建设符合人防要求约地下工程,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受法律保护。
五、市政府责成规划和人防部门每年对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书面形式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抚顺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