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抚政办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6日
生效日期:2007年06月06日
抚政办发[2007]43号
关于印发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各县、区人
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六日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培训和演习
6 善后
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防汛抗旱
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
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
管理体制。
1.4.2 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1.4.3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
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负责领导、
组织全市防汛抗旱
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各类防汛抗旱预案;
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
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
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日常管理
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
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所辖防洪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防洪抗旱调度预案的实施;及时提供汛情、旱情,制定防汛抗旱预案。
抚顺军分区: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民兵和驻军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汛期旱期加强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联系,汛情旱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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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措施的使命。
武警抚顺支队:负责调动部队参加紧急抗洪抗旱抢险。
市发改委:负责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安排实施;争取国家对我市防汛抗旱资金项目等支持。
市
公安局:负责打击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防汛部门
组织撤离洪水淹没区群众。
市
民政局:负责
组织、协调灾后救助
工作。
市
财政局:负责市防汛抗旱经费保障,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汛期正常供水、煤气
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防汛
工作;编制城市防洪规划。
组织制订城区防洪、排水规划;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市交通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本系统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
交通道路、桥梁。
市
商业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
工作及汛期食品、生活必须品储备。
市
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
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并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
工作。
市
广播电视局:负责
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和
宣传报导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
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
气象信息。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
工作,加强对灾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
组织、供应。
中国人保抚顺分公司: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扩大承保面、丰富保险产品,
组织开展灾害后的
保险施救、理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
工作和本系统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市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移动通信的畅通。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所属工厂、企业的防汛抢险救灾
工作。
大伙房水库管理局:负责大伙房水库各项防汛抗旱
工作,及时提供水库水情。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水情、雨情。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的领导下,
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
工作。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洪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
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
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做好运行状况报告。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水库出现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
③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且通信中断,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④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
(2)堤防工程信息
①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
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
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
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
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
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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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1)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及措施,做好防汛和抗旱的
组织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各类
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安全度汛工程准备
工作。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防汛抗旱要求和标准,合理配置抢险物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准备;加强各类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做好通信准备
(3)防汛抗旱检查,实行查
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水文、
气象等部门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加强监测和预警。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人员和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及时预警。
3.2.4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
统计队伍,掌握旱情,及时预警。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市管
水利工程洪水风险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组织制订。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中型水库和市管河道的防汛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其它防汛预案,由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和行动的分级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2 Ⅰ级应急响应(特大事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县城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县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
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
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抗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
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
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某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信号。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现场
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
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
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
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Ⅲ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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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县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某县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7)市管河流发生较大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临时防洪抗旱方案,并
组织实施。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
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
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采取Ⅳ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县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某县发生轻度干旱;
(5)某城镇发生中度干旱或几个城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6)重点河道、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7)市管河流发生险情或其它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兰色信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报、监视、指导和上报等
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防洪抗旱法规行使权力,
组织防洪抗旱,做好各项
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警报,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做好准备或转移。若导致人员伤亡,立即
组织抢险救援。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
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
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
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
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
工作。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2)严重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准确掌握旱情和抗旱情况。及时对抗旱
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
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防汛抗旱信息按《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要求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程序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9 抢险救灾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防汛抗旱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
工作。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按照抢险预案对主要河道堤防进行决口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抢险人员自身安全。为抢险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设施。及时发布危险区域或饮用水源被污染的信息。
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疾病监测和报告
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4.12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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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应急结束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汛情旱情控制或消除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未使用的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
组织补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组织信息产业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
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
组织除险。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成市防汛抗旱机动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市级专业抢险队的补充。
各县区根据情况,组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工作。抗旱服务
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
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市、县区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
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
工作。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是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在本级
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的防汛抗旱。
5.2.9 社会动员保障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做好动员
工作,
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二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发生水旱灾害时,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指导。
(3)完善水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5.4 培训和演习
5.4.1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
组织培训。
(2)培训
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5.4.2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的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 善后
工作 6.1 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
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
工作。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的物料消耗及时补充到位。
6.3 防汛抗旱
工作评价
各防汛抗旱部门和单位对防汛抗旱
工作每年都要进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抚政办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6日
生效日期:2007年06月06日
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对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
工作等提出整改意见。
7 附则
7. 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等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等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主要河流:指我市的英额河、浑河、苏子河、太子河。
7.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7.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7.1.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7.1.10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7.1.11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12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20%以下。
7.1.13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4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7.1.15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6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8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9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或发生供水危机,使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河道的水情接近警戒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对预案
组织评估。一般情况下每3年对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召集有关部门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专家评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
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
抚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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