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凡缴纳
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底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随
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与“两税”申报期限一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报告,经
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为避免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最后时间集中申报,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分行业、分纳税人分别确定具体纳税申报日期。 5、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
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
税务机关的规定,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
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
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
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
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报送进、销项发票填开、使用情况。 三、纳税申报的形式 1、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蓝黄白”申报表纳税办法。即按遵守税法和财经纪律状况、纳税态度是否良好,有无偷、欠税行为等条件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划为三类。 对不同申报表的使用,先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综合考察后确定企业使用申报表的种类。凡获批准使用蓝色申报表的企业可以参加“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连续三年保持使用蓝色申报表的,可取得“依法纳税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在税收大检查中可以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使用黄色申报表的企业,无资格参加“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使用白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日常征管中定为重点控管对象,同时列为检查的重点。 2、纳税申报的基本程序是,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经企业办税人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实行了税务代理的,还需税务代理人员签字)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经
税务机关审查,并由审核人签注意见后,填写税款缴款书交由纳税人到其开户
银行办理税款解缴手续。 对
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态度较好,且实行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试行“自行计算、自行填票、自行缴纳”的办法。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3、设置办税大厅。全省在城市、县城城区都必须设置办税大厅,实行微机集中填开税票。 四、税款征收 1、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必须按照
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按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