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 >> 正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8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28 执行日期:2006-12-1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格字[2006]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按照《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免收污水处理费。

  请你局在执行过程中,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8日

  附: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6]200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6]2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中,关于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和齐齐哈尔市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以及该市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决定:同意适度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45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

  你市应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做到足额征收。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此批复自二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