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2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鲁地税函[2005]2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分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山东广电网络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公司汇总统一缴纳。经研究,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总局有关汇总纳税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下文明确调整之前,维持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不变。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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