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
交通局关于
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26号
各区人
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
交通局制定的《
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八日
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实施方案
市
交通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根据交通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
交通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
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减少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
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
工作的原则。
1.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
2.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
3.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
4.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
5.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6.
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
工作的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
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
交通安全。
2.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
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一)广泛开展
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上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步骤措施等内容,广泛深入地进行
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及有关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众所周知,营造治理
工作的舆论氛围。一是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规定和
法律责任进行系列
宣传和报道,使治理工作深入人心。二是在市区公路、港口码头、货运场等区域张贴悬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口号标语并设置限载
交通标志。三是向重点企业
宣传政策规定。由经贸、
公安、
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走访重要的油、煤、电等大型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
宣传治理
工作的有关政策,增强大型企业带头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恢复工作。由市
公安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制定我市“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的措施办法,并具体
组织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
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务必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
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标准吨位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由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进行登记,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还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管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可暂扣车辆,而后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
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所在地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
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
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
工作。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
交通、公安、质监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区域、修理厂家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修理秩序和经营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
交通、
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突击检查和普遍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市
交通局、
公安局要制定全市路面集中治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并
组织实施。为集中力量,便于管理,规范执法,治理
工作分阶段推进实施。6—8月先在上冲、下栅
交通稽查站和其它出入我市的主要路口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从9月份开始,在市区内设立2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的途经车辆进行稽查。
2.各级
交通、
公安部门要在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在进出我市公路进出口设立的执勤点由交通、公安部门抽派人员共同执法。对不具备共同执法条件的路段,由
交通、
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同时,依法设置固定和临时检查或流动执勤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
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级
交通、
公安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治理工作所需设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等),先在
交通、
公安部门现有设备中调剂使用,对确实必需购买的设备,按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治理
工作所需经费,从公安部门上缴资金中安排的
公安补充经费,以及交通部门上缴资金中安排的
交通办案补充经费中予以解决,对切实解决不了的大项经费,再报政府统筹安排。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
交通、
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
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
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收
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收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请在场的
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
交通、
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
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
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的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市车辆抄告所属运输企业)。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两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
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
交通部门(本市车辆抄告所属运输企业)。
实施卸载一般由
交通、
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主动予以协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
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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