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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报送资料的通知
作者:珠国税发…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1:58:15
市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各项涉税审批权限,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送资料等事项明确如下,若前文与此文有冲突,以此文为准:1、内资新办企业减免税的审批审批权限:由市局确认和审批。  审批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书。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批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并填报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调查及审核资料,提出意见并写出调查报告书。  (4)按照审批权限,提出审批意见,需上报审批的逐级上报。  (5)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申报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减免年度终了后2个月。  审批期限:市局以及各区(分)局从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尽快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  报送资料:(1)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业务、经营情况、投资额、从业人数);申请减免税金额的期限、金额、原因、依据。  (2)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表。  (3)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调查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建账情况(账册是否健全);本部门意见。  (4)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5)纳税人资料卡。  (6)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要求:新办企业应在开业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所报材料由区(分)  局应统一编号,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凡是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盖上公章并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  批复形式:以文批复。  2、困难性减免税的确认与审批减免范围: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老、少、边、穷地区。  审批权限: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市局审批;50(含本数)——100万元由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总局审批。  审批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书。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批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并填报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调查及审核资料,提出意见并写出调查报告书。  (4)按照审批权限,提出审批意见,需上报审批的逐级上报。  申报日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  审批期限:市局以及各区(分)局从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尽快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  报送资料:(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报告。  (2)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减免税,应提供受灾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照片;老、少、边、穷地区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批复形式:以文批复。  3、弥补亏损的审批审批权限:弥补亏损金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下区(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报省局备案。  审批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书。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批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并填报审批表。  (3)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调查及审核资料,提出意见并写出调查报告书。  (4)按照审批权限,提出审批意见,需上报审批的逐级上报。  申报日期: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季(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或年度终了后4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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