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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作者:珠国税发…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1:59:12
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省国税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对我市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所得税由珠海市国税局管理的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的,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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