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分局:现将省建设厅、省财厅、省
民政厅、省
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
财税[2000]125号文件执行(珠地税发[2001]47号转发),即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
房产税、
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厅、省
民政厅、广东省
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