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就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根据省局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市政府规定补贴标准扣除。 二、其他单位实行车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比照省局有关规定在计税时限额扣除公务费用。可在计税时限额扣除费用的标准、范围和审核确认权限如下:1、
其他单位实行车改的,经审核下达名单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公务用车分担费用的限额暂定为每人每月1500元;个别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且车改前就配备
工作用车辆的企业单位中层级别的管理人员的公务用车分担费用的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收入高于限额的,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2、
其他未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车改的行政机关,列入财政管理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省属以及外省、市驻我市和行政机关,列入财政管理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车改的,需提供主管部门车改审批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按上述规定限额扣除。 3、市属国有企业按市国经局、
财政局、企业纪检委《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车改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国经[2001]202号)精神,对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车改,并报“珠海市国企车改确认审批工作小组”、“
珠海市国企车改确认审批监察小组”核准的,对列入车改范围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可比照本文规定限额扣除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其他企业实行车改的,原则上列入车改可扣除公务费用范围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以及个别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且车改前就配备
工作用车辆的企业中层级别的管理人员。已实行车改的企业应尽快将有关车改的详细方案报市局,审核下发名单后,对列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可比照本文第二点的规定限额扣除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未实行车改而又准备车改的企业,应将现有车辆列册登记及有关情况报税政科备案,在实行车改时可比照本文规定限额扣除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公务费用后,个人所使用车辆修理费、汽油费、
保险费、养路费、市内路桥(公务出差跨市路桥费除外)及
其他各项费用一律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列支。 四、一些企业单位实施车改后,车改补贴实行凭票报销车辆使用费,差额支付现金方式发放车改补贴的,不适用上述限额扣除费用规定;现金发放部分应列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计算内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规定可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限额扣除的公务用车分担费用可相应在税前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六、本规定从2002年1月(所属期)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