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通知》(珠地税发[1998]第69号)一文,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计算办法予以重新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在计算我市国内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先按个人当月收入总额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不属于征税所得及免税项目所得,再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各基层分局应迅速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
宣传、辅导
工作,使该项规定得以正确贯彻落实。 三、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征收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