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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珠地税发[1998]69号文的通知
作者:珠地税发…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3:07:4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通知》(珠地税发[1998]第69号)一文,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计算办法予以重新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在计算我市国内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先按个人当月收入总额减除国务院规定的不属于征税所得及免税项目所得,再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各基层分局应迅速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工作,使该项规定得以正确贯彻落实。  三、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征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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