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代理订房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订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1]200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
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1]59号)收悉。关于
汕头市龙湖区华南订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订房公司)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订房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七点有关服务业中代理业征税范围的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订房公司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订房业务,从委托方收取代理服务收入的同时,还代为支付所订酒店的房租以及相关的费用。 因此,其从事代理订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对订房公司从事代理订房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向委托订房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所订酒店的房租及
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