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粤财法[200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
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
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
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
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