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市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由所在单位统一扣缴付给市住房
基金管理中心的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部门的
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费)等各项社保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
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可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个人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