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淄博市 >> 正文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
作者:淄政发(… 文章来源: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民政府 文    号:淄政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5-1 执行日期:2008-5-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原则:坚持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坚持关注民生,平抑物价,加强监管,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价格调节基金筹集渠道

  价格调节基金筹集渠道为:

  (一)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三)征收的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筹集的其他资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包括煤、铁矿、粘土、石灰石、花岗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政府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对低收入和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以及相关的价格调控和政策性补贴。

  四、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对困难群众进行价格救助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从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要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区县按比例分成。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分成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做好多渠道筹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淄博市民政
  二○○八年五月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