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
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
银行
建设
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适应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其会计核算和管理,总行在对原《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中国建设
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
工作,各行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各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充分利用我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改进服务手段,适当进行
会计账务集中管理。
三、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地方性、政策性、委托性等特点,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核算办法,结合本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具体核算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住房与
建筑业信贷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
会计核算
工作,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和《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结合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特点和
会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建设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工作的任务是:
严格执行
会计制度,正确
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活动情况,为业务指导提供正确数据;
实行
会计监督,加强
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各项
财政方针政策,正确计算成本,监督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加强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资产负债管理,参与经营预测,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
会计信息。
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
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
管理体制。
六、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在建设
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对外资金结算业务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八、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表外科目以收入、付出为记账符号。
九、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报
会计报表,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十一、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全、简明扼要、资料可靠。
十二、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
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款、账表及内外账务核对相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会计档案的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必须经过复核,复核业务要做到及时、全面和换人复核,一切对外
会计凭证报表必须经过复核、签章后才能发出。
十四、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业务事后稽核制度,设立事后监督岗位,严格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
会计内部控制。
十五、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检查制度,设立会计检查辅导岗位,加强会计检查,维护
会计工作秩序,防范会计风险,提高
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会计账务
组织与核算程序
一、
会计账务
组织。
(一)
会计账务设置。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地方性、政策性、委托性等管理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房改委托人设置账务。
(二)会计账务组成。
会计账务是记载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簿籍(或电子簿籍),是归类和积累日常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资料的重要工具。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账务由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及各类登记簿等组成。
(三)
会计电算化系统。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账务,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对各种账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计算、存储、传输,完成各项业务的
会计核算及相关账务的电算化处理,为管理决策层提供账务信息。
二、
会计核算程序。
(一)会计核算综合程序。会计核算综合程序是指科学合理
组织会计核算
工作的步骤和过程。从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受理或编填会计凭证开始,经过采用一定的方法记账、算账、轧账和核对账务,直至编制出
会计报表为止的程序,能够体现出
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各种核算方法相互补充
,缺一不可的有机关联关系。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核算程序分为以下环节:
1.根据
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2.根据审核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或代替记账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会计明细账和各种登记簿;
4.根据记账凭证,进行现金收付;
5.科目日结,登记总账;
6.账务平衡检查、核对;
7.根据有关
会计资料编报
会计报表和
会计报告;
8.将经过业务处理的凭证、账簿、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
会计电算化处理,其账务处理流程一般要经过凭证审核、输入数据、临柜账务处理、批量账务处理、输出信息等五个阶段。
(二)收、付款处理程序。
1.付出款项除根据有关规定可由
银行代扣的款项外,要有付款客户(包括单位、个人,下同)签开的付款凭证,以及按票据结算规定由收款客户填制的结算凭证办理付款;
2.对客户提交的付款凭证,要按“审核——验印——记账(录入)——复核——付款”的程序办理,本行客户之间的转账结算必须先记付款账户,后记收款账户;
3.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必须“先记账,后付款”;
4.对收款客户交存他行的付款凭证,必须在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付,并在收款凭证回单上加盖“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的戳记;通过票据交换提回本行的付款凭证不能支付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票;
5.当日营业开始,有关账户应首先支付前一天到期的定期代收款项,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结算凭证,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6.办理收、付款时,必须根据有关的客户收、付款凭证,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签开提出票据资金清算划款凭证,并附收、付款清单;对开户银行收妥转入的客户收、付款项,必须根据开户
银行提入票据资金清算划款凭证(附收付款清单),与有关的客户收、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
。
第三章
会计科目、凭证、账簿、报表
一、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不同的特征和管理要求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是分类反映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分析各项业务及财务情况,统一
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一级科目81个,分为资产类32个、负债类26个、资产负债共同类3个、所有者
权益类5个和损益类15个。表外科目9个,用于全面反映表内科目未能反映的
其他有关事项。在
会计科目下按客户或资金性质等分设明细账户。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一级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设置和调整,二级
会计科目除总行规定的外,可由各管辖分行根据核算需要设置辖内专用二级科目,并报总行备案。
(四)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编制记账凭证或打印清单式记账凭证作转账处理。
二、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办理
货币资金收付、登记
会计账簿、核对账务和事后留存查考的依据。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并加盖个人名章及相应的公章,再据以登记会计账簿,保证
会计工作有据可查,凭证资料真实正确。
(三)
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及时、手续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制度规定。
(四)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装订,对已装订成册的
会计凭证应编列序号,及时登记后归档,妥善保管。
(五)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会计凭证,除部分专用凭证由各级行按规定使用外,一律使用建设
银行的
会计凭证,为便于区别,可加盖红色“房”字印戳。
三、
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
会计账户,全面、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记录簿籍。
(二)为确保
会计账簿记录的合法性,启用账簿时,应注明名称、编号、启用日期和经管人员等内容,账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三)各种账簿必须根据记账凭证逐笔记载,及时结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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