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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12:2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低,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

  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

  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

  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第四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所需信贷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持有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农业银行存单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存单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贷款。合法有效存单是指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第六条 凡存单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及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存单。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第三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果存单开户所已开通定期储蓄存通兑,储户可以向管辖行所属其他人联网储蓄所(本县市范围内)提出申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业务,可向上一级农业银行指定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

  储户申请借款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附件一)、抵押存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临柜人员初审后填写《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存单抵押收据》(附件二),加盖公章和私章后交与储户。

    第八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执行6个月贷款利率,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算。如遇到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接到储户借款申请后,应做好审查工作,须在三个月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的答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户提供存单是否有效,提供的印鉴及密码是否正确,若是本行其他网点的存单,必须取得原网点的情况证实和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2.储户填写的申请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3.经办人根据参考借款人的调查,写出书面的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付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为:每笔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理处和储蓄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市)支行审批。贷款经审批后,由批准机构发出贷款通知单(附件三),交与储蓄所。储蓄所贷款经办人接到通知后,通知储户,并签订款合同(附件四),经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借款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须按期归还。贷款管理必须做到无逾期贷款和无呆账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十天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归还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但储户应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附件五),展期贷款按原审批权限审批。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期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第十五条 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要及时发出“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扣收通知单”(附件六)连同抵押存单交临柜人员处理抵押存单偿还贷款本息;在其他储蓄所开户的存单,再附上“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附件七),通过系统内往来或联行向存单开户储蓄所或管辖行划账,划账理由为处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政党储蓄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本金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由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经办所开出新存单,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开给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储户因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需要,要求开户储蓄所提供“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开户储蓄所经办人在认真审核该存单卡片账和登记资料,确认其未挂失,未支取的情况下,并经主管复审无误后出具“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同时在该存单的留底账卡或电脑开销户资料上批注“抵押存单,不得挂失、转让、支取”字样。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抵押定期存单收据和止付承诺书向银行取回抵押存单,并由银行在止付承诺书上注明该贷款已归还,撤除抵押止付。若储户将抵押定期存单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储蓄所要建立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抵押存单要设置“登记簿”,专人保管。要及时了解贷户的状况,督促其按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九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制定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八),在“729国债抵押贷款”科目下设立“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专户,并按借款人及合同期限分设账户核算。
使用的会计凭证,除了本实施细则附件所列的各种凭证外,其余的用同类贷款的凭证代替。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行在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时,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每笔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存单做抵押,一旦发现无存单抵押贷款,一律按违章贷款论处;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农业银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时,须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附件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申请书

       金融单位:               人民币:
    借款人        贷款账号    
    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借款起止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存单资料    储蓄定期存单      张      总额(小写)
    存款人姓名    存款行    存单账号    币别    存款金额    存入日    到期日
    申请人个人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家庭住址        电话    
    备注    

    注:申请人如是代办人,应在备注栏写明“委托代办”,并抄写委托人身份证号及地址。


    附件二: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款存单抵押收据

   兹收到抵押人     的储蓄定期存单    张作为申请贷款     元、
期限     月的抵押品,还清贷款时凭此收据取回被抵押存单。本收据不得作为担保品,不得转让。
  被抵押存单资料    存款人姓名    存款行    存单账号    币别    存款金额    存入日    到期日
                        
农业银行(盖章):             经办:                     复核:


    附件三: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通知单
                                                   年  月  日
编号:农储贷       字第    号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借款人    
申请贷款数(大写):
批准贷款数(大写):
借款合同号码    
                                                                  续表
贷款利率    (月息)
被抵押存单资料    存款人姓名    存款行    存单号码    币别    存款金额    存入日    到期日
    
说   明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注:说明栏注明归还日期。


    附件四: 小额存单抵押借款合同
    (   )农储贷字     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四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借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金额及用途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贷款利率按月息‰计收。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三、贷款的偿还

  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的展期申请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其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的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六、其他条款

  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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