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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3:01:11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 

  属于预算外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属于预算内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 

  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 

  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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