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3日,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 为了保证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使中国
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既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合理需要,又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在总结两年来预算管理
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现予正式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据此对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
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
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人民
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
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其中:人民
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
银行(
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分行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分行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
银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有:金融研究所、总行研究生部、金融工会、钱币学会(钱币博物馆)、清算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学会、金融
会计学会、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金融职工
教育研究会、行属院校。人民
银行(
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事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
人民银行(
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企业,执行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
财务制度,所得税(税率为33%)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单独报财政部审批;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其财务体制由财政部会同人民
银行总行确定,财务计划经总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年度决算由
人民银行审核汇总后连同各企业决算一起报
财政部审批;对于分行及以下所属企业单位,其
财务计划、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省分行审核后,报省级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
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有: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时报社(含金融早报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人民
银行(
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企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和业务计划及资产负债计划,结合中央
银行的机构改革及人员变动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额测算,编制总行和
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全系统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第七条
人民银行编制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含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内,各职能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