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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
作者:
国税函[2…
文章来源:
中共中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26: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
总行所属分支机构
免征
房产
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2001-10-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系统单位
工作
职能的转变,按照
房产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
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
行政管理
职能的中国
人民银行
总行(含国家
外汇
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
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有效性: 有效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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