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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字体:
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5-1-27
  文  号: 标  题: 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 1995年1月2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 值税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 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 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 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 为准。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 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 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由当地财政和国税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 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改土地增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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