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作者:沪地税地…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5-7-1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沪地税地[1995]35号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13日
生效日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关于给予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国税发[1995]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苏州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以外,苏州市内从事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报经我局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苏州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个别规模巨大,情况特殊的项目,需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待遇的,可根据批复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另行报批。


  三、负责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中新合资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可按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号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