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税务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938号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2004-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