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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作者:
税务总局
文章来源:
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3: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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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国征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规定,
财政
部又于1980年1月6日以(86)
财税
字第001号文发出《关于处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现在此处长期即将期满。为了有利于啄引外资,加速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减期限继续处长至1995年底。
关键词:利息租赁费外商减征
颁布日期90-11-19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0年11月19日国税函发[1990]第1468号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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