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外资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帐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节录)
作者:国税函发…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2:07:36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帐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节录)

国税函发[1990]第304号

1990年


新加坡××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投资600万新加坡元举办的外资企业××地砖厂,作价700万新元,转让给新加坡×××先生等五人。×××先生等人受让××地砖厂,其受让价超过原投资者出资额的部分,不属于对企业的增资,不得列为资本支出。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