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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节录)
作者:国税发[1…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10:50: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节录)

国税发[1995]第165号

1995年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应按照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的 《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的实施方法》 第五条的规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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