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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88)国税…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15:42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税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定>第十二条所说"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设在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适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的海南基础设施项目.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企业,在<规定>发布之前,已享有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三,<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所说"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应含70%.须由企业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准以税还款和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偿还贷款.对原有企业经批准以税还贷或用税前利润偿还贷款的,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期满为止.
   五,对海南岛内的企业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收,一律适用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
   六,<规定>第十五条所说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筑材料以及饮食业营业用的餐具,餐料.
   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进口用于本企业或本单位职工生活的物品.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物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应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并且出口时不予退税外,其余均应于报关离境后,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还已征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岛内市场销售,除了依照<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减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如其产品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应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征营业税以后,如果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可以维持原税负不变,直至经批准的经营期(不包括延长期)期满为止.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营业税的,由海南省民政府决定.
   十一,对海南省内的自筹建设投资,从1988年度起至1995年底,免征建筑税.
   十二,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的范围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由海南省民政府决定.
   十三,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8年度起施行;有关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征,免征和退税,除原有规定者外,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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