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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国税函[2…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15: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报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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