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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39:14
1999年6月9日 国税函[19993402号
安徽省
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医院经营行为是否征收
营业税
问题的请
示》(皖地税[1999]122号)收悉。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设
备进行投资的行为是否征收
营业税
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司以CT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人民医院共同成立CT机室对外从事医疗
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
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
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
(5)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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