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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39:16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9]120号
河北省
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
营业税
问题的请示》(冀地税
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
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
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
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
(5)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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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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