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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39:16
1999年2月23日
财税
字[1999]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报来的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年限的利息收入
营业税
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转发<
国务院
关于调整金融
保险
业税收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
字[1997]45号)规定:“对超过催收
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
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
年限按
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金融机构1997年前超过
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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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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