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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39:17
1998年12月30日
财税
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国家
林业
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
税务机关
提出对育林
基金
征收
营业税
,
因此,要求对育林
基金
是否应征收
营业税
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林业
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
基金
,以及
林业
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从
林业
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
基金
,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
营业税
。
请遵照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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