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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39:20
北京市
财政
局、地方税务局:
《
财政
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
外交部
机关及驻外
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
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
业性收费(
基金
)
营业税
的通知》(
财税
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
述费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
。
请遵照执行。
(3)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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