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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39:21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函[1998]765号
湖北省
地方税务局:
你局《
湖北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铝合
金门窗征收
营业税
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
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7]18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
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
外,还应按“
建筑
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其营业
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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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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