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6日
财税字[1998]153号
中国
人民银行:
国办转来你行上报温家宝副总理的《关于按5%的税率征收农村信用社
营业税
的请示》(银报[1998]36号)和温家宝副总理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意见
函告如下:
一、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问题
《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信用社办成社员自愿入股、
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
组织,即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作为农村合作金融
组织,发放农业贷
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于社员的主营业务之一,并非国家政策性业务。
二、 关于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问题
实行保值储蓄是在
物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社会稳
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
银行多支付了利息,但是避免了储户挤兑存款,维
护了
银行的正常经营。各家
商业银行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均由各
银行逐年消化
解决,中央
财政未给予任何形式的弥补,对此,农村信用社也不应例外。
三、 关于农村信用社
税收政策问题
1994年
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规范税制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考虑到农
村信用社的实际困难,对农村信用社仍规定了过渡性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年
底以前,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对
其他金融
保险企业
营业税税率于1
997年1月1日提高到8%以后,对信用社的
营业税税率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
即1997年仍按5%,1998年按照6%征税。这体现了国家在
税收政策上对
信用社的支持。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困难,经研究,同意
在2000年底以前,对农村信用社可维持按6%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